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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497号
案件名称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749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个体户经营者:杨红梅,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六队下陈迳五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YFY69H。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以下简称极好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被告极好家百货店的经营者杨红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极好家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美宜佳公司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极好家百货店向美宜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极好家百货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美宜佳公司是第8584867号、5585266号、1357302号、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权人。

以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极好家百货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铺门头处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美宜佳公司认为,极好家百货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美宜佳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极好家百货店辩称:1.被诉侵权标识与美宜佳公司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我方店铺的格局与美宜佳公司的店铺也不一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我方不构成侵权。

2.我方经营者文化程度不高,不清楚被诉标识涉嫌侵权,如果美宜佳公司事先告知我方,我方会立即整改。

3.现在涉案店铺效益不好,无力承担过高的赔偿金额。

综上,请求驳回美宜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美宜佳公司原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延至2030年1月20日。

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35类服务上,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宜佳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0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美宜佳公司第1357302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便利店),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

2.2011年5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授予美宜佳公司“”中国特许奖;

3.2020年7月24日,腾讯网转发东莞时间网的《美宜佳门店突破20000家》一文;

4.2020年7月27日,新京报发布《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发布,易捷、美宜佳、昆仑好客居前三》一文。

极好家百货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美宜佳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标识为“美宜家”字样的商铺(该铺内挂有极好家百货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公证取证。

公证现场照片显示上述店铺的门头突出使用了“美宜家”字样。

极好家百货店确认上述店铺系其经营。

美宜佳公司明确上述“美宜家”字样为本案被诉侵权标识。

将被诉标识分别与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进行比对,美宜佳公司认为构成近似,极好家百货店认为不相同也不近似。

庭审中,极好家百货店提交涉案店铺的图片显示,极好家百货店已停止使用上述“美宜家”。

美宜佳公司请求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美宜佳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费用,提交了美宜佳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

该合同约定加盟方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5000元,此后每月支付1000元。

美宜佳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提交一张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于2020年4月17日开具的金额为14784元的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该发票未载明本案公证费用的具体金额,仅记载十余份公证书号。

极好家百货店表示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明,极好家百货店成立于2019年9月1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红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等。

本院认为,美宜佳公司是第8584867号、5585266号、1357302号、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极好家百货店在门头突出使用“美宜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35类推销服务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美宜家”分别与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进行比对,前者与后者的文字部分读音相同,且两者的“美”“宜”相同,“家”与“佳”相近,结合后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两者的以上区别,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

综上,极好家百货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美宜佳公司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极好家百货店在诉讼中已停止使用涉案标识,美宜佳公司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际满足,美佳宜百货店诉请主张停止侵权,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极好家百货店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美宜佳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极好家百货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参照美宜佳公司的授权许可费用,本院综合考虑美宜佳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极好家百货店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美宜佳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7000元。

对于美宜佳公司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7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46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负担179元。

原告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极好家百货店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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