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开琪,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开琪因与被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开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星期六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星期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确定赔偿责任部分事实不清,判赔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星期六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樊开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期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樊开琪:1.停止侵害星期六公司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星期六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星期六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系一家从事皮鞋、皮革制品、鞋类、箱包等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星期六公司先后在第2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1549534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
2007年8月17日,星期六公司又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2266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制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等,上述四项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星期六公司自成立以来,分别通过在全国各地开设线下直营店铺和在天猫开设“星期六官方旗舰店”线上店铺的方式销售其产品。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2月17日,为维权需要,星期六公司委托代理人巩日娟、蓝秀金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取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对卖家所发送的包裹外观、蓝秀金拆开包裹、察看包裹内的物品的过程及巩日娟在互联网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查询该购买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情况列明如下:一、线下物品保全部分。
2020年2月25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投递单编号为773025190542030的邮件,经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20年3月3日,蓝秀金再次来到公证处,对包裹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巩日娟网络购买所得,并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察看。
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进行密封,交予蓝秀金保管。
二、线上保全部分。
巩日娟于2020年3月5日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7日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巩日娟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巩日娟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5日使用用户名为“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使用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到该公证处取证服务器上,在该公证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当日当时巩日娟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截屏方式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
保全取得的文件(含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公证处保管。
该证据文件显示,2020年2月21日,星期六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366×××@qq.com”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上海鞋店888”下单购买名称为“2020年春新品清仓特价处理中跟尖头女单鞋通勤浅口工作鞋SS01111772”的商品1件,订单总金额128元,运单号码为773025190542030,卖家信息显示昵称为“fkq88888”。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3436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存完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委托星期六公司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并作比对。
星期六公司当庭拆开公证书所附实物,为淘宝快递件1份,运单号码为773025190542030。
拆开快递外包装,内有鞋盒1只,鞋盒正面印有与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ST&SATSINCE1993”字样的标识;
背面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
侧面印有“品牌:ST&SAT”等信息。
打开鞋盒,内有女鞋1双、合格证1张和防尘套等包装材料,该女鞋鞋底、鞋内脚掌处以及所附合格证、防尘套和包装袋上均印有上述字样的标识。
星期六公司当庭表示,上述侵权产品鞋盒背面印的是“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正品印的是星期六公司公司名称;
正品合格证上标有出厂日期和品检工号,而侵权产品上没有出厂日期,也没有质检员工号;
侵权产品上的合格标准为QB/T1002-2005,该标准国家在2013年就已经废止使用,而正品上使用的是国家最新标准即QB/T1002-2015;
正品鞋底商标印制比较清晰,没有刺激性味道,而侵权产品印制的标识较浅,且有刺激性气味。
樊开琪对星期六公司出示的侵权产品实物和比对意见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在淘宝店铺上使用的鞋子图片没有星期六公司的商标。
根据星期六公司提供的其查询樊开琪淘宝店铺信息资料显示,上述商家id为“fkq88888”的店铺经营者真实姓名为樊开琪,身份证号码为,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茅山北路北存272号,联系方式为180××××2386。
一审庭审中,星期六公司陈述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星期六公司系第5101766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和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女鞋鞋盒外包装表面、鞋底、鞋内脚掌处以及所附合格证、防尘套和包装袋上,均突出使用了“ST&SATSINCE1993”字样的标识。
该标识与星期六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比,文字、排序均完全相同。
加之樊开琪在其淘宝店铺内侵权商品信息栏上标注“2020新款星期六鞋”字样,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侵权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认为该侵权商品是樊开琪网络代购的星期六公司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品女鞋,故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星期六公司提交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13436号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与所附的照片、封存的物品一一对应,能够证明樊开琪在网络店铺上销售了侵犯星期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星期六公司在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樊开琪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星期六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樊开琪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星期六公司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樊开琪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星期六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星期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樊开琪立即停止侵犯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樊开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樊开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樊开琪负担(樊开琪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中,双方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星期六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不能证明樊开琪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星期六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樊开琪赔偿星期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樊开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樊开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