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2076号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德胜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文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琳,女,1987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司甜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司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司甜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