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立军。
委托代理人邓放庭。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征收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