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7147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杏石口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郑益献。
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诉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抚顺哥俩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俩好公司诉称:原告哥俩好公司是“哥俩好”商标的所有人。
“哥俩好”商标于2000年注册,注册号是1434962号,使用在第1类胶粘剂商品上。
被告是主要从事建材、五金等商品的销售。
201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哥俩好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原告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商品;
2、被告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等合理支出);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经营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一、关于涉案商标权属的情况。
第1434962号哥俩好及图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为“哥俩好”三个字,其中“俩”字做了艺术处理,其上有两个行走的人的形象,下方为大写拼音“GELIAHAO”,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粘剂,铸造用粘合剂,工业用胶,靴和鞋粘接剂,墙砖粘合剂,氯丁胶,充气轮胎粘合剂,粘接剂(冶金);
注册人为抚顺合乐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2006年4月1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哥俩好公司。
2010年9月2日,商标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20年8月20日。
(2013)抚证民字第27131号公证书证明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批复,认定哥俩好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公证侵权的情况。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21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0202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5月29日,抚顺哥俩好公司委托代理人孔令杰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绿馨家园建材市场西侧路标牌带有“2”、“联塑管道”、“德力西电气”及“金德管业”字样的商铺,孔令杰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哥俩好”商标标识的一桶装饰胶,付款后孔令杰当场取得编号“字9876690”收据一张以及“郑献益”名片一张。
该装饰胶桶身标注商品名称为“哥俩好”“899环保型装饰胶”,“哥俩好”左上方有“中国驰名商标”标识,“哥俩好”右上角有上述事实有哥俩好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票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哥俩好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可以认定哥俩好公司系涉案哥俩好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营部所销售的商品为装饰胶,已落入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
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营部作为销售者,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哥俩好公司要求经营部赔偿经营损失二万元,证据不足,故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部的侵权情节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装饰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赔偿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
三、驳回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淼盛旺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