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润苏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武安路碧玉名居南综合楼。
经营者潘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高邮市润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