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2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爱香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利民路671.673号。
经营者:罗爱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爱香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