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河区天天发百货超市,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新村内。
经营者王爱芹,个体工商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天天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