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lgerLicensingB.V.),公司注册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
法定代表人:MichielRubenkamp和MartijnHagman,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群。
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群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