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先毅,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71967********,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初中文化,在深圳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头村5坊*号***室。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慧,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在深圳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塘头村5坊*号***室。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先毅、李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先毅、李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