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

负责人叶强。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强略工贸有限公司彭丰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