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461号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规划设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西路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26672077983。
法定代表人:郝卫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规划设计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