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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鄞知初字第110-2号
案件名称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110-2号原告: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键。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被告: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代理人:张少武。

被告: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传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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