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4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建波。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致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