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北路家电城。
经营者翟秀礼。
委托代理人周志伟,居民。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北路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北路家电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