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晓霞,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