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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13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1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沈佩奇。

被告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熊斌。

被告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倪双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 俊 伟
 
 
 
 
 审 判 员 肖 娟 闻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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