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科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仕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科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