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126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鑫盛家电钟表经销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西区交电厅0630号。
经营者林金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水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殿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鑫盛家电钟表经销部、被告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