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政,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