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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美国马球协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1号
案件名称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美国马球协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美国马球协会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1号原告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美国马球协会(UNITEDSTATESPOLOASSOCIATION),住所地美利坚共和国肯塔基州40503来克星顿公司路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美国马球协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

现原告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上海利和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未与法律相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上海金入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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