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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一村D、E区店面房。

经营者吴文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华城顺如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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