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纪娃,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杨,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纪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