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无业。
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良、喻子雨,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万某从上线江西吉安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HP品牌硒鼓外包装盒、气泡袋、型号标、防伪标、说明书等假冒HP商标标识的配件,并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隆泰苑小区先后租用三套房作为仓库(最后一个仓库为2014年9月租用的隆泰苑小区××栋×单元×××室),将上述货物存放在隆泰苑仓库中,并雇佣熊某甲和黄某为自己搬运货物。
后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假冒HP商标标识的配件货物发货销往广东等地,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
2014年万某通过南昌市鸿达货运公司发货51次,鸿达货运公司代收货款4000元,通过南昌市腾达快运有限公司发货18次,腾达快运公司代收货款19210元。
2014年11月26日,民警在万某位于本市红谷滩江岸汇景小区的家中抓获万某,随后民警从隆泰苑小区××栋×单元×××室仓库查获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计25850个,说明书25000个、硒鼓气泡袋6000个,硒鼓型号标386480个,硒鼓防伪标30954个,从南昌市奔腾物流公司共查获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4000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478284个HP商标标识配件均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23210元,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78284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交了扣押货物照片等物证;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租房合同等书证;
证人熊某甲、黄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
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万某具有未遂情节;
2、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3、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故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万某从上线江西吉安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HP品牌硒鼓外包装盒、气泡袋、型号标、防伪标、说明书等假冒HP商标标识的配件,并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隆泰苑小区先后租用三套房作为仓库(最后一个仓库为2014年9月租用的隆泰苑小区××栋×单元×××室),将上述货物存放在隆泰苑仓库中,并雇佣熊某甲和黄某为自己搬运货物。
后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假冒HP商标标识的配件货物发货销往广东等地,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
2014年万某通过南昌市鸿达货运公司发货51次,鸿达货运公司代收货款4000元,通过南昌市腾达快运有限公司发货18次,腾达快运公司代收货款19210元。
2014年11月26日,民警在万某位于本市红谷滩江岸汇景小区的家中抓获万某,随后民警从隆泰苑小区21栋1单元104室仓库查获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计25850个,说明书25000个、硒鼓气泡袋6000个,硒鼓型号标386480个,硒鼓防伪标30954个,从南昌市奔腾物流公司共查获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4000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478284个HP商标标识配件均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万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万某从王某甲处购买假冒HP品牌产品的外包装盒等。
包装盒买过来了以后就存放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富路朝阳隆泰苑××栋×楼的仓库里,再由万某联系买家,对外销售。
仓库是熊优军去找的,租金由我支付,然后王某甲再把租金给我。
还请了两个人帮我收、发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一个叫熊某甲,另一个叫王某乙,他们两个主要负责接收王某甲运过来的货,购货者会把需要的型号和数量,地址发给我;
谈好价格后我这边就直接发货过去。
货款通过物流公司代收;
2、被害单位惠普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委托人报案陈述,证实2012年万某主要在广州销售假冒HP品牌的硒鼓外包装盒,2013年以后为了逃避打击,万某开始在江西南昌销售,每年销售假冒HP包装盒上百万套。
初步预计达数百万元。
制造工厂在吉安永丰的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工厂负责人驾驶车牌号为赣D×××××雪弗兰轿车,另外万某长期联系的神秘商人常驾驶黑色别克君威小车,车牌号赣b11887;
3、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开始万某要熊某甲和万某一起卖假冒的惠普包装盒,万某进货,我们只负责卸货。
仓库在西湖区隆泰苑小区21栋1单元104室,仓库是万某租的,我住的房子在隆泰苑小区16栋1单元1002室,是我租的,老板万某出钱。
我租房用的事杨某的身份证。
一个完整的包装盒包括一个外包装纸箱、一张型号贴、一张防伪贴、一本说明书。
纸箱是印有惠普“HP”标识的纸箱子,是折叠成一片的那种;
型号贴是白色的长条形不干胶贴;
防伪贴是印有“HP竹标识及二维码的正方形贴标。
我们的货物是100套装一个大箱子,外面还包了一层绿色的蛇皮袋,我们叫一件货。
具体销售到哪里我不清楚,每次进货不一定,有时是几十件,也就是几千套,出货一般是十几件,也就是一千多套。
从开始做到现在总量没有统计过,但三四天就要出货一次。
没有出入库清单,没有账单.目前仓库存货以今天警察来仓库搜查时统计的为准。
一般三四天就要出一车货,一车就是二三十箱;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熊某甲一起帮万某搬运假的HP注册商标标识,仓库在隆泰苑小区21栋单元104室;
5、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万某在做打印机配件的生意,自己没有参与,之前不了解万某涉嫌销售假冒HP商标标识的事情;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在隆泰苑小区21栋1单元104室是租给了一男一女,男的是熊某甲,女的叫周某,电话135××××4161,是男子的老板,从2014年9月18日起租,租期一年,用途是做仓库,堆放包装用的纸箱子,此后男子经常来搬东西进出;
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泰隆苑小区16栋1单元1002室租给了一个叫杨某的;
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奔腾物流经理,从2014年10月3日开始收到“万总”的货物,11月比较多,每次都有七八十件。
一个姓熊的男子会来提货,今天公安机关扣押的是万总的货物,货物从吉安来;
9、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辨认了万某就是租房子的周某。
陈某辨认了万某是租房子的女老板;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万某(泰隆苑21栋1楼)处扣押包装盒共计25850个,HP说明书25000份、HP硒鼓气泡袋6000,HP硒鼓型号标386480,HP硒鼓防伪标30954,从熊某甲处扣押HP硒鼓防伪标92片,HP硒鼓型号标140片,HP硒鼓包装盒2件,HP防伪标10张。
银行卡三张(黄某、熊某甲),从万某熊某乙处扣押HP商标表示375张,佳能标识280张,其他手机电脑等物,从奔腾物流处扣押发给万某的HP硒鼓外包装盒4000个;
11、租房合同,证实2014年9月18日万某以“周某”的名义租赁了泰隆苑小区21栋1单元104室。
2014年3月19日万某以“杨某”的名义租赁了泰隆苑16栋1单元1002室;
12、鸿达物流公司和腾达快运公司发货及代收款记录,证实2014年万某在鸿达物流发货51次共142件,为万某代收货款4000元。
在腾达物流发货18次共70件,为万某代收货款19210元;
13、惠普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从泰隆苑21栋1楼处查获的由hp标识的产品474284、从奔腾物流处查获的4000个产品均为假HP注册商标的产品;
14、惠普公司未授权声明,证实惠普公司未授权万某生产销售相关配件;
15、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上午在万某家中抓获万某;
16、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证实万某于1977年12月8日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23210元,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78284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且本案中大部分非法注册商标标识尚未实际销售,属犯罪未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232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