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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左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6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左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左利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聂浩。

委托代理人:周丽扬。

被告:左利华,经商。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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