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上诉人深圳市壹叁壹强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福田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6000元,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属福田法院辖区,福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