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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51号
案件名称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51号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赵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梅,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文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彬,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邹招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简称泰利达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美华乳公司)、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美华乳公司、维多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利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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