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51号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赵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梅,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文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彬,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邹招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简称泰利达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美华乳公司)、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美华乳公司、维多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利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