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湖村(荣德经贸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董事长。
被告: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曾才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隧道台车模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6-7组。
负责人:曾天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小波,系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书权,系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重庆必胜钢模有限公司隧道台车模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10元应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