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弥河路与龙泉路交汇处。
经营者:庄德海。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