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尤海啸。
委托代理人:李酉庆。
委托代理人:洪玲飞。
被告:黄茂森。
原告尤海啸诉被告黄茂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海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海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