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一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惠泉大街1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79586548N。
法定代表人:宁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河北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迁安市一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2021年6月18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