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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林与温州市龙湾海伦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51号
案件名称应春林与温州市龙湾海伦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春林,温州市龙湾海伦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王如。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伦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张维贤。

原告应春林为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伦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未发现侵权产品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春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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