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县家福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潘建高。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彬县家福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