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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0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周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卫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申请,同时经周卫同意,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均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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