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上海发联超市野徐加盟店,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野徐镇野徐中路,经营者余腊想,男,1979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9********,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野徐镇野徐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上海发联超市野徐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