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59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
委托代理人:邓伟力。
被告:张武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武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