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芦传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梦,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三精诺捷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三精诺捷药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5年8月24日,本院已通知并送达当事人。
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