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辉,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