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MOUNTAINHARDWEAR,INC.)。
授权代表约翰西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经营者朴正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诉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