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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顿.哈德威公与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54号
案件名称蒙顿.哈德威公与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顿.哈德威公,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MOUNTAINHARDWEAR,INC.)。

授权代表约翰西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经营者朴正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诉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贝思特户外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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