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93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乐田厨卫电器销售门市部,住所地德州市,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建材市场B02-035“荣事达厨卫”店铺代码×××F50。
经营者:杨志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乐田厨卫电器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