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79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福仁堂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连云港福仁堂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灌云第六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新民南路东侧伊山华庭****商铺。
经营者:陈伟。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福仁堂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福仁堂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灌云第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