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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星与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汴知民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薛金星与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金星,吴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薛金星。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燕,系兰考县趣味书店业主,经营地址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第二中学右侧。

原告薛金星因与被告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薛金星的委托代理人曹吉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金星诉称,原告是注册商标“全解”的注册人,是《小学教材全解》和《中学教材全解》系列教辅图书的总主编。

原告在委托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小学教材全解》、《中学教材全解》系列教辅图书的同时,在《小学教材全解》、《中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全解”。

被告是一个长期从事教辅图书销售的个体书商,在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第二中学右侧开设一家名称为“趣味书店”的书店。

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调查,被告长期从事销售标示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全解”的《小学教材全解》、《中学教材全解》系列盗版图书。

2015年1月28日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投诉,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扣押被告书店内正在销售的标示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使用注册商标为“全解”的《中学教材全解》系列教辅图书123册。

经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扣押被告正在销售的上述图书系盗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名称、书号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全解”印刷的盗版图书。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是盗用原告注册商标所印刷的盗版图书的情况下,却受利益驱动而销售,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全解”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全解”的《小学教材全解》、《中学教材全解》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燕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薛金星是第4299436号“全解”商标的注册人,“全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海报;

书籍;

期刊;

说明书;

杂志(期刊);

印刷的时间表;

连环漫画书;

新闻刊物;

印刷出版物(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32号公证书对上述“全解”商标注册证予以公证。

2015年1月1日,薛金星与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必须按照薛金星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在《小学教材全解》、《中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封面上标注注册商标“全解”(注册号4299436)等。

被告吴燕于2013年3月11日取得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5618098270;

经营场所:兰考县张君墓镇张南村;

经营范围;

文体用品零售。

吴燕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15年1月28日,经薛金星的委托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吴燕、趣味书店涉嫌经营盗版将其书店内《中学教材全解》图书123册依法扣留,并出具(兰)文综执保字(2015)第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鉴定于2015年2月20日向河南省兰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出具鉴定证明,内容为“贵局送至我社,查扣于趣味书店(123册)疑似我社《中学教材全解》经我社维权人员现场鉴定,为盗版我社图书。

”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出具证明,内容为“位于张君墓镇第二高级中学旁的艺林书店和趣味书店属无证经营行为,2015年1月份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予以查处,并没收了其店内出版物,同时告知其想要经营出版物必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以上事实,有(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32号公证书、原告与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鉴定证明、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及证明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薛金星享有“全解”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涉嫌经营盗版对吴燕、趣味书店的《中学教材全解》图书作出扣留并出具(兰)文综执保字(2015)第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且查扣图书经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为盗版图书。

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虽以趣味书店属无证经营对其查处并没收店内出版物,但以上查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及鉴定证明,能够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图书的行为。

被告吴燕在自己经营的趣味书店里销售假冒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之名印刷的《中学教材全解》,侵犯了薛金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吴燕作为经营者,未尽适当的审查义务即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薛金星请求吴燕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原告薛金星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吴燕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图书的违法所得情况,本案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受损及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故本院参酌原告薛金星享有权利的类型、被告吴燕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薛金星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吴燕向原告薛金星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薛金星注册商标“全解”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全解”的《中学教材全解》图书;

二、被告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薛金星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薛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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