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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聪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蒋愿望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423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蒋愿望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聪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蒋愿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

经营者:蒋愿望,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蒋愿望,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剑梅,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愿望汽车配件销售部、蒋愿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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