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48号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贾洪修。
被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三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