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魏建国,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键,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新兴基础原料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魏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