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兴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村东三坊125号。
经营者庄伟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