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格氏次街20号(20GuestStreet,BOSTON,MASSACHESETTS,USA)。
法定代表人EdwardJohnHaddad。
委托代理人杨海娜(特别授权),系原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瑛(特别授权),系原告职员。
被告瑞安市沃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沃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