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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油站、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23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油站、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油站,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杨子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爽,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鱼台县清河村南200米济-鱼公路50公里处南。

负责人:刘金城。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油站、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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