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78、57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3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