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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王金玉与陈雪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37-2号
案件名称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王金玉与陈雪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王金玉,陈雪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37-2号原告: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宋小龙,总经理。

原告:王金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陈雪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石路中建七局二公司7栋四单元201室。

原告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王金玉诉被告陈雪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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