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37-2号原告: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宋小龙,总经理。
原告:王金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陈雪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石路中建七局二公司7栋四单元201室。
原告鸠江区六朝居老面馆、王金玉诉被告陈雪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